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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的风险_1(金融期货经纪)

期货交易知识 2023-06-10 15:38172互联网彩云红本文有2111个文字,大小约为10KB,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导读】今天给各位分享金融期货的风险_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金融期货经纪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金融期货的风险_1(金融期货经纪)

本文导读目录:

1、金融期货的风险_1

2、金融期货经纪

3、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4、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金融期货的风险_1

金融期货的风险:目前国内的期货公司只能接受代理,不能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按道理来说,客户的交易风险应由客户本人承担,期货公司并不存在交易风险,除非客户破产。

但在中国目前社会整体信用较差的外部环境下,客户的交易风险很可能通过“穿仓”以及法律纠纷等管道传递给期货公司。因此,阻隔交易风险传递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而“通知义务”和“强行平仓义务”使得期货公司阻隔客户交易风险传递工作变得非常困难,有时不得不面临承担法律纠纷风险和穿仓损失风险两难选择。

可见,“通知义务”和“强行平仓义务”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巨大障碍。我们应通过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制度安排应有前瞻性。

期货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如果利用不当,会给投资者带来预期之外的风险和损失。所以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从投资操作的源头主动管理风险,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的风险管理本身并没有质的不同,但由于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会向股指期货转移,可能会导致股指期货的价格频繁乃至异常波动产生高风险。因此,从期货公司方面应加强交易过程的实时动态风险控制,从交易所层面应提供更多的交易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的需求,如推出股票指数期权、股票期货、股票期权等。

在全球衍生品市场中,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占90%以上,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可能导致客户爆炸式增长,期货公司必须在人员和技术上做好应对。国内期货交易方式已经完成从半人工到完全电子化交易的转变,据悉组建中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将放弃交易大厅,完全采取网络电子化方式,保障技术手段和电子化交易设施的安全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

由于期货公司所有的客户交易指令必须通过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完成,期货公司交易风险的安全至关重要。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推出行业技术规范指引,另外,交易系统必须升级,除能提供更大的客户及交易容量外,还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管理及处理等管理功能。

以上内容就是本文关于金融期货的风险的简单介绍,想了解更多金融期货的风险相关期货投资知识,请关注彩云红期货网相关期货知识栏目。

金融期货经纪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十二款的条件。不同于商品期货业务,期货公司因申请参与金融期货业务的业务范围不同将会分成不同类别。

“交易所办法”草案中第六十一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对其结算,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由非结算会员对其结算。”第六十六条规定,“结算会员由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据报导,即将上市股指期货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实行会员分级制度。上述规定表明,期货公司未来参与金融期货业务将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其中,结算会员将分为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将分为交易会员。期货公司因有无结算业务资格而出现分化。可以预见,上述规定的实施将会加速期货公司分化。

“交易所办法”和“期货公司办法”草案的公布,意味着作为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主体-期货公司的申请条件渐趋明确,将会促进期货公司应对股指期货上市的准备工作,也预示着首支金融期货品种-股指期货上市将指日可待。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十二款的条件。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业务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期货公司办法”草案中的第十三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说明。

在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风险监管方面,要求:

⑴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在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方面,要求:

⑵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⑶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在业务规划方面,要求:

⑷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在设施和技术系统方面,要求:

⑸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在公司高管和公司合规经营方面,要求:

⑹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⑻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⑼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且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的,可不受此限制。在股东净资产等方面,要求:

⑽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⑿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期货公司申请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取得业务资格且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方可接纳其为结算会员。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和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全面结算资格是指可以为自身的金融期货业务,以及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的金融期货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资格。交易结算会员是指可以为自身的金融期货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的资格。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满足一般条件、财务条件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等多项要求。其中,期货公司和控股股东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从业经验在5年以上,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人等条件。

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申请日前3个月以来经调整净资本,持续不低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600%与客户权益总额的10%中的较高者;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申请日前3个月以来经调整净资本,持续不低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0%与客户权益总额的8%中的较高者;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但控股股东净资产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期货公司,可豁免此项条件)。

此外,期货公司申请相应资格时,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权威人士表示,上述资格标准将在有关部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于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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