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居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公民。
第四条 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福利等待遇。居间人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公司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填写《居间人申请表》(附件一),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客服中心核准。
第八条 公司客服中心在核准时应重点查看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调查拜访记录表》(附件二)。
第九条 公司鼓励有期货从业资格证者或者有多年期货居间从业经验者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
第十条 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客服中心核准。
第十一条 公司客服中心负责统一制定和修订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客服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居间人应严格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有权对居间人进行管理。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即视为其已接受并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制定居间人业绩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可向客服中心建议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人要提前解除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公司客服中心,并经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上报期货业协会等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客服中心收到客户以及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投诉,要先记录,再调查并组织处理流程。如居间人存在不当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一年一签,居间人为公司中介的客户数量和规模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下年度不再签约。
第三章 居间人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每月和年终对居间人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主要包括:
(1) 中介情况,包括客户保证金规模、净手续费等指标;
(2) 居间人有无被客户投诉情况;
(3) 居间人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根据居间人考核结果对其居间报酬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人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将客户反馈的信息作为对居间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重点居间人每年至少要拜访一次。月留存手续费在1万元以上的居间人,业务人员必须在两个月内实地拜访。实地拜访必须提交居间人签字的《调查拜访记录表》,否则自第三个月起按2元/月扣业务人员提成费,直至提交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规范其居间行为,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风险揭示、期货交易规则、本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为公司介绍的客户必须是新增客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居间业务合规审查制度,由合规审查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部(业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客户和居间人的关系,若发现居间关系不真实的,公司追缴违法所得,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若员工假借居间人名义骗取居间费用的,公司处以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七条 居间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开展居间业务,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居间人应当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居间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不得以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份开展业务,不得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公司与客户,也不得代表客户与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或保底;不得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变相期货业务。
3、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4、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存量客户和自然增长的客户转为居间人的客户;不得以欺骗、诋毁等恶性竞争手段抢其他居间人的客户。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6、其他有损于本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居间人有上述违禁行为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三十条 居间人的报酬计算方式:
1、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后,按其签约量一次性支付,在确定客户签约并入金后及时计算并支付给居间人;
2、公司根据客户交易手续费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三十一条 居间报酬的相应税费由居间人承担。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应向居间人解释国家营业税、所得税等政策。
第三十二条 每月结束后,公司结算部计算出居间人的报酬,报财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章 居间人违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在开展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因本人过失或者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若居间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或居间合同开展居间业务的,公司可采取警告、扣除居间报酬、提前终止居间合同、在业界通报等措施。若居间人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应要求居间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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