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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公司(我国期货发展)

期货交易知识 2023-06-11 13:2071互联网彩云红本文有1780个文字,大小约为8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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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公司(我国期货发展)

本文导读目录:

1、我国期货公司

2、我国期货发展

3、我国期货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4、我国期货市场中的监管原则有哪些

我国期货公司

我国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我国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尽管每一个交易者都希望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于是就发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

我国期货公司相关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是客户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只能通过 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由于期货经纪公司代理客户进行交易,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还有保管客户资金的职责。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加期货经纪公司抵抗风险能力,各国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及期货交易所都制定有相应的规则,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在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如实、准确地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2、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进行信息误导。

3、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得承诺与客户分享利益和共担风险。

4、禁止自营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

5、不得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的交易。

我国期货发展

我国期货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无序到有序、从萧条到繁荣的发展之路,它既是全面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更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

我国期货发展历程:

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由于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期货市场的配套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国内各类交易所大量涌现,达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达到1000多家,大多为兼营机构。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期货市场缺乏基本了解,盲目参与境内外的期货交易,损失严重,造成了国家外汇的流失,境外地下交易层出不穷,期货市场虚假繁荣,引发了一些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

规范整顿(1993年底—2000年)

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第一阶段:交易所从50余家减为15家,经纪公司从上千家减为330家。第二阶段:交易所从14家(96年关1家)减为3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经纪公司从330家减为目前的180余家,交易品种保留12个。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四个管理办法陆续颁布实施,使中国期货市场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

朱镕基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200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2004年期货市场扩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燃料油、玉米、黄大豆2号等品种先后上市交易。2006年初期货品种又增加了豆油,白糖两大品种,使期货品种达到14个。

200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所获准筹建。2006年4月,沪深300指数被定为首个股指期货标的。2007年3月16日,中国国务院第489号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中国推出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期货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期货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达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持仓限额;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适用不同标准。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向交易所报告。

我国期货市场中的监管原则有哪些

期货市场中的监管原则:一是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二是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侧,公开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必须在公开的场合中进行,包括交易行为公开和信息公开,保证期货市场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公平原则是指期货交易的机会公平和期货交易的前提公平;公正原则是指法律为期货交易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

期货监管的原则是期货法规定的,要求期货知识交易者和管理监督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期货监管法的精神所在,贯穿在期货法律法规的始终。

一、期货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

在我们国家,法规规定是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这是从我国市场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形成对期货市场的全面有效监管的有力措施。

在我国期货市场初建时期,各部门各地区竞相开办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条条块块分头管理,加上法规缺乏,呈现无序状态。1993年以后,经初步清理整顿国务院正式明确统一监管原则,统一监管,对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确保期货市场的效率特别的有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地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侧

公开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必须在公开的场合中进行,包括交易行为公开和信息公开,保证期货市场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公开原则决定了内幕交易、操纵交易等非公开竞争行为的非法性,并应受到处罚。

公平原则,是指期货交易的机会公平和期货交易的前提公平。公平原则要求法律为交易主体设定平等地位,提供平等机会,并禁止欺诈。

公正原则,是指法律为期货交易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包括交易过程的公正和处理争议的公正。前者规定在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按照严格的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为原则进行成交;后者要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行业协会或政府监管管理部门或仲裁诉讼机构,均应公正地处理期货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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