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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规定(民法典中债权的变化)

收藏博文分享 2023-06-05 15:2296互联网彩云红本文有1476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Q1:民法典规定跟宗债务人儿子违法吗? 在寻找债务人,跟踪债务人儿子不违法,因为没有伤害,没有危协,只是跟踪为了找到债务人,所以是不违法的。 Q2:民法典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民法典债务规定(民法典中债权的变化)-图1

Q1:民法典规定跟宗债务人儿子违法吗?

在寻找债务人,跟踪债务人儿子不违法,因为没有伤害,没有危协,只是跟踪为了找到债务人,所以是不违法的。

Q2:民法典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Q3:债务应当清理民法典有何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1、 夫妻共同签名或未签名的一方事后追认,也就是夫妻双方双方均认可共同债务。2、 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但债务用途是家庭日常生活。3、 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债务,虽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须,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虽然《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但总体来看,是优先保护债权人,还是优先保护婚内非债一方权益的价值选择上,《民法典》还是秉承了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原则性规定。面对《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变化,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更加注重合同文件的签署,避免共同承担非共同债务。同时,在婚内在出现大额资产权益时,也应有所警觉。当然,如果举债一方有意仅以自己名义负担债务,应当在合同文件上特别明确此约定。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债权债务形成之初或结算时,应当尽量取得夫妻双方的签字文件,以保证己方财产权益。

Q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什么

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Q5:民法总则债权转让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生效呢?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二、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禁止利用债权的转移来牟取暴利。三、债权转移的效力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四、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Q6:民法中债权消灭的方式有哪些

有以下几种:1、偿还债务2、债权人放弃

Q7:我国民法典中债法体系如何安排?

不会是杨彪老师的考试题目吧?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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