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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再开一个同类公司(股东不得开设相同业务的公司)

收藏博文分享 2023-07-04 19:41101互联网彩云红本文有1119个文字,大小约为5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Q1:请问在职私自注册同类型公司是什么性质行为? 只是中层领导么,副总怎么样也该是高级管理人员吧,他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也就

股东私自再开一个同类公司(股东不得开设相同业务的公司)-图1

Q1:请问在职私自注册同类型公司是什么性质行为?

只是中层领导么,副总怎么样也该是高级管理人员吧,他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也就是下面第五项的规定,你朋友可以要求副总把挣的钱给你朋友的公司。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Q2:总经理私下开了一个与本公司相同的公司股东能要求分立吗

总经理私下开了一个与本公司相同的公司股东能"要求分立"吗?似乎贵公司股东同意这总经理的作法了吗??真不可思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以这总经理已经违法了。即使贵公司股东同意这总经理的作法,分立也非常麻烦,乾脆两家公司协调营业范围比较快(反正第2家公司已经成立了)。

Q3:股东私自再开一个同类公司,是否可以没收这个股东的股权?

股东行为并不违法公司法,原公司的章程如果没有约定“没收”股权的条款,也就没有“没收”该股东股权的权利。如果该股东开立业务同类型企业,并有证据证明对原公司造成利益损害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

Q4:公司股东(法人)私自开同样公司合法吗

看实际情况而定没有一定合法或违法的说法

Q5:在一个公司当股东,又在另一个从事相同行业的公司担任股东,这样可以吗?公司法有类似的规定吗?

1:可以担任多个公司股东,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股东向多家公司投资的规定。所以,股东可以向多个公司投资成为股东。

Q6:违反同业竞争是否触犯刑法

竞业限制属于民法范畴,与刑法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Q7:与公司做同样的业务算不算犯法

银行把存款和贷款的利率降低,目的是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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